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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和传阅,做到责任清楚,保证文件质量,掌握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协会起草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行文规范。
2、协会起草文件实行计算机打印和手写两种方式。
3、协会草拟的文件和文字资料,必须填写起草、审核、签发审批表。
4、文件起草人必须熟知与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融入文件的内容之中。
5、起草、审核、签发、打印、上传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把好文件的质量关。
6、审批程序:起草人--秘书长审核--文书员打印--副会长核准—会长签发。需要上传本会网站的文件需秘书长再次审核。
7、从起草到签发的文件底稿由文书员存档。
8、文件的传递:专人在月初、月中到党政办公中心老科协信箱收取文件、填写文件处理单、送达有关领导阅示及工作人员传阅和落实。
本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解释。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牡丹江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