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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6-01-12 09:51:00 来源:中国老科协 浏览:477

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简称:中国老科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CASS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退离休的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老科协是中国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振兴和和谐社会再做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团体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组织老专家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意见;

  ()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五)根据市场需求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志愿,积极搭建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服务平台,开拓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的渠道;

  ()发动老科技工作者面向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扶贫工作;

  ()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国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方面面向本团体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本人的专业水平,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开展同国外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友好交往与合作活动;

  (十一)积极参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

  (十二)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通讯会员。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或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文教卫生、规划管理等领域做出卓著贡献的专家和学者,热心支持本团体的领导干部和知名人士,承认本团体的章程,达到或接近达到退休年龄,本团体可邀请成为资深会员。资深会员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成为本团体的理事。

  热心支持本团体事业的港、澳、台和海外华侨华人知名人士,本团体可吸收为通讯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要注重发展个人会员,特别要注重在为我国科技事业中做出卓著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中发展个人会员,增强在老科技工作者中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团体会员

  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筹备工作总结和组织发展情况),填写申请加入中国老科协团体会员登记表;附主管部门意见,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或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批准件),团体章程以及团体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经费来源和收支情况、领导成员名单(填写社团负责人备案表)。经中国老科协组织联络工作委员会审核,中国老科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接纳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并通过发文正式通知。

  ()个人会员

  申请入会成为普通会员需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团体或所在本团体分会组织批准,即可成为本团体普通会员,由本团体按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资深会员和通讯会员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中国老科协资深会员或中国老科协通讯会员证书。通讯会员须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通讯会员);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中国老科协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确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以及会员的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团体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举荐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中国老科协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前须冠以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字样。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分支机构须接受本团体的工作检查。工作检查不合格者,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1020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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