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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 黑办发〔2006〕12号

2006-04-20 11:15:59 来源:我的网站 浏览:1285

中 共 黑 龙 江 省 委 办 公 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

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科协关于

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

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省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2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

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

省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

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

(2006年4月6日)

    为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使他们在保持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到振兴老工业基地伟大事业中,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才智和力量,根据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政府制定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立项、重要政策制定等方面组织专家咨询决策时,可聘请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社会声望的离退休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科技普及、技术咨询、科技扶贫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专项活动聘请、项目聘请、短期聘请等多种方式,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从事青少年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符合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工作。支持和鼓励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进行科学知识普及。支持和鼓励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专家门诊、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支持和鼓励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通过著书立说、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支持和鼓励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特殊作用和影响力,为完善社区建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二)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志愿,积极搭建服务平台,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人才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根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身特点,建立离退休老专家数据库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网络。支持和鼓励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组织的交流活动。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专家服务机构要建立专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窗口,定期举办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和项目交流活动,开设老专家电话咨询热线,举办网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交流活动,为他们发挥作用搭建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市场,制定相关的市场管理制度,研究探索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价值评估体系,实现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偿服务和规范管理。
    (三)要充分认识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高度重视他们的自我奉献精神,做好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宣传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优秀典型事迹,提高社会各界对他们发挥作用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他们为社会再做贡献的积极性;要根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特点,帮助和引导他们选择好服务单位、对象和形式;要根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年龄特点,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不同特点,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努力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离退休前为科技项目负责人,离退休后受承担项目单位委托,本人条件允许,仍可做项目负责人。
    (三)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成果评审、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科技奖励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著书等活动时,原单位应允许他们借阅图书资料;为聘用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设备、器材以及技术资料、图纸时,可与原单位协商后使用。
    (四)对于长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专业职称晋升条件的,可以通过老科协组织,按照程序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职称。离退休后取得的职称,可作为本人再工作资格水平的依据,但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五)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确需出国执行公务的,要按有关规定征得原单位同意并办理政审手续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手续,有关费用由派遣单位负责;应国(境)外机构和组织邀请,因私出国(境)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六)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创办和领办各类科技经济实体.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普、技术咨询、产品开发和应用等科技类经济活动的,凭当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证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享受国家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推广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各单位聘用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所取得的报酬和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应依法纳税。
    (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开居住地工作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因工外出待遇,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承担;参加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期间,无明确受益单位的,由活动组织方承担。
    (三)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公益活动期间因工伤亡的,原工作单位是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工伤亡对待;原工作单位是企业的,由活动组织方按企业工伤保险标准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情况出发,聘用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建立和完善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
    (一)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奖励制度。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与在职人员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待遇。符合申报省长特别奖条件的,可由省老科协统一组织申报。各级政府可以制定适合本地促进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奖励办法。
    (二)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人事部门牵头,办公室设在同级人事部门,并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各级组织、宣传、统战、人事、科技、教育、财政、劳动保
障、老干部、工会、科协、地方军事机关政治部、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部门。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负责沟通工作情况,研究政策建议,加强协调协作,在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方面形成合力。
    五、高度重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团组织团结和凝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这些社团组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特长和优势,组织、推荐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继续发挥作用。政府开展的有关人才培养、项目开发、服务咨询等活动,可邀清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参加或承办。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这些社团组织开展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加强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的领导
    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高度,重视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使他们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开发纳入到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新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服务方式,做好引导支持工作。
    本意见同时适用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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