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牡丹江市老科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牡丹江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简称:牡丹江市老科协)。
第二条:牡丹江市老科协是由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牡丹江市老科协是全市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民族振兴、创建和谐社会再做贡献。
牡丹江市老科协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围绕中心,针对需求,发挥优势,体现特色,量力而为,认真组织,讲究方式,逐步前进,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牡丹江市老科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牡丹江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牡丹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住所:牡丹江市西景福街206号(邮编:15709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业务范围: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专家参与牡丹江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四)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
(五)兴办与章程宗旨相符合的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各类经济实体,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六)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国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七)会同有关方面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八)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不包括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九)积极参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
(十)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县(市)、区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二)牡丹江市直部门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三)在牡丹江市的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
(四)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牡丹江市老科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或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以上不包括现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牡丹江市老科协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老科协(分会)组织,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牡丹江市老科协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团体财务预算和决算;
(九)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日常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主持。
第十七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一般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牡丹江市老科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创收;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牡丹江市老科协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牡丹江市老科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组织,如有变动或不存在,所有资产由牡丹江市政府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牡丹江市老科协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