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供暖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建议
爱民区老科协桥北社区分会
2020年2月
我市地处祖国东北方,属季风气候,冬季寒冷,春秋两季温度变化幅度大,室内供暖是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的大事。目前,我市冬季供暖期从上年度10月15日至次年度4月15日,供暖时间为6个月。由于我市地处的自然气候决定了秋冬和冬春交替时气温大多偏低,经常有寒流入侵,造成供暖期前后大约一个月的时间室温较低,容易引发感冒等不适疾病。据不完全统计,每年供暖期前后,医院门诊感冒病人明显上升,流感等季节性疾病住院和就诊人员明显增多。每年10月中下旬,供暖就会成为舆论的焦点,百姓和媒体关注最多的话题是“供暖”。供暖期前后为了抗寒,居民大量使用电炉、电热器、空调等,使用电负荷大增,导致火灾事故多发,同时超额电费也高于正常供暖费用。而且随着我市老龄化社会趋势临近,居家生活的老年人不断增多,对居住条件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六个月的供暖期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市应该延长供暖期一个月。建议冬季取暖时间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7个月。供暖时间从10月1日开始到次年4月30日止。供暖开始和近结束的前后半个月,可根据“寒流”入侵气温下降程度适度供暖,使室内不再寒冷,从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提升本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动态管理取暖费收费标准。供暖是一种商业服务,是商品,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煤价、服务质量、供暖时限来决定。虽然延长一个月的供暖从时间上算很长,但是因为这一个月室外温度相对于冬季较高,只需要进行微供暖或适度供暖,因而所需要的供暖费用成本很低,可以由供暖企业自行解决。
三、如果煤价上涨,居民所缴纳的热费无法保证延长一个月的供暖时间,可以考虑根据成本适当增收少量的热费,但是必须召开公开的听证会,确保居民、供暖企业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将好事办好。
四、我市现有供暖单位应该能够满足延长一个月的供暖负荷要求。其实已有一家供暖单位连续几年提前延后供暖时间了。作为企业在创收盈利的同时,应该学习这家企业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和关注民生问题。